北林學發〔2006〕62號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教育體制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的文件精神,鼓勵學生在各個方面做出顯著成績,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增強學生的競爭意識和成才意識,同時為了加強對我校學生獎學金的管理,充分發揮獎學金在我校育人工作中的作用,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2005年3月),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修訂《北京林業大學學生獎學金評定及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凡在北京林業大學正式注冊的本科生,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獎學金評定年度內未受黨、團、行政處分,各門必修課及選修課程全部合格(掛科后補考通過的不在此范圍),二年級以上的學生國家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成績達到學校規定的標準(不包括GRE、雅思、托福等英語考試成績),符合上述條件者,均有資格申請獎學金。
第二章 獎學金的種類
第二條 根據各種獎學金的不同性質和特點,北京林業大學共有四類獎學金,分別為:
(一)專業獎學金:獎勵林業行業等長線艱苦專業的學生;
(二)優秀學生獎學金:獎勵全面發展,綜合表現突出的學生;
(三)單項獎學金:獎勵在學術、文體活動、社團活動等單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
(四)專項獎學金:國家及社會各界在校內設立的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或獎勵優秀學生的獎學金;
第三章 獎學金的評定及發放
第三條 獎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申請、評定工作9月開始,10月結束。
第四條 北京林業大學的獎學金管理工作由主管學生工作的校黨委副書記、副校長領導,學生處、教務處、團委、各學院負責學生工作的黨總支副書記組成校評優管理委員會,嚴格按本條例規定審批各學院初評結果,宣傳、解釋本條例。如遇特殊情況由評優管理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五條 獎學金的評定須經學生本人申請(并附相關證書或材料),經學生所在班級評定后,提名各類獎學金名單,報所在學院評優工作小組審核后,公示一周,如無異議,上報校評優管理委員會審批。
第六條 專業獎學金按月發放。優秀學生獎學金和單項獎學金評定后,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獎學金的發放由校學生處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章 專業獎學金的評定標準及辦法
第七條 凡我校國家計劃正式錄取的林學、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木材科學與工程、林產化工和森林資源保護與游憩等五個艱苦專業的本科生(不含合同委培生),從入學開始根據正常學制享受四年的專業獎學金,每月20元,每年10個月。
第八條 享受專業獎學金的學生可同時享受其它各類獎學金。
第九條 如需對享受專業獎學金的專業作調整,應當經校評優管理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五章 優秀學生獎學金的評定標準及獎勵辦法
第十條 優秀學生獎學金的評定條件及獎勵辦法
(一)符合第一章總則中獎學金評定的基本條件。
(二)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覺悟,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思想上進,尊敬師長,團結同學,關心集體,助人為樂,積極參加集體和學校的活動,愛護公物和國家財產,身心素質良好。
(三)優秀學生獎學金的評定辦法由各學院自行制定,并上報學生處備案。優秀學生一等獎學金,一次性獎勵2000元,獲獎比例為參評學生的3%;優秀學生二等獎學金,一次性獎勵1000元,獲獎比例為參評學生的10%;優秀學生三等獎學金,一次性獎勵500元,獲獎比例為參評學生的15%。
第六章 單項獎學金的評定標準及獎勵辦法
第十一條 單項獎學金的種類包括:學術優秀獎學金、學習進步獎學金、文體優秀獎學金、外語優秀獎學金以及由校團委組織實施的社團活動獎學金、社會實踐獎學金和科技創新獎學金等。
第十二條 學術優秀獎學金的評定標準及獎勵辦法
(一)單科競賽成績優秀
1.凡參加省級以上各類比賽(文藝和體育比賽按文體優秀獎學金評選)成績優異,為學校爭得榮譽者,均可申請獲得學術優秀獎學金。
2.在全國性比賽中獲得一等獎(有特等獎的,一等獎按照二等獎計算,以下同)的同學,一次性每人每次獎勵800元;在全國性比賽中獲得二等獎或在省級比賽中獲得一等獎的同學,一次性每人每次獎勵500元;在全國性比賽中獲得三等獎或在省級比賽中獲得二等獎的同學,一次性每人每次獎勵300元;在省級比賽中獲得三等獎、鼓勵獎的同學,一次性每人每次獎勵200元。
(二)優秀學術論文
1.在校級以上學報及其它國家核心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的學生(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均有資格申請學術優秀獎學金。
2.優秀學術論文者一次性獎勵300-500元。
第十三條 學習進步獎學金的評定標準及獎勵辦法
(一)凡經過本人刻苦努力,專業學習有明顯進步,在班級的學習成績排名比上年度提前10名以上者,均有資格申請學習進步獎學金。
(二)學習進步獎學金獲得者一次性獎勵300元。
第十四條 文體優秀獎學金的評定標準及獎勵辦法
(一)凡積極參加各類學生文化藝術活動,對校園文化建設做出突出貢獻者;凡積極參加各類學生體育活動,在校級比賽中獲得第一名者(集體項目冠軍隊的主力隊員);在省級以上文化藝術比賽(包括演講、辯論、知識競賽)中獲得名次者(團體前三名的主要成員);在省級以上的體育比賽中獲得名次者(集體項目前三名的主力隊員)或打破校級以上記錄者,均有資格申請文體優秀獎學金。
(二)文體優秀獎學金的評定比例為參評人數的2%(體育和文藝特長生在省級以上體育或文化藝術比賽中獲得名次時,可不占名額),文體優秀獎學金獲得者一次性獎勵100元,參加省級以上文化藝術和體育比賽獲得名次或打破校級以上記錄的一次性獎勵200元。
第十五條 外語優秀獎學金的評定標準及獎勵辦法
(一)首次參加國家大學外語四六級考試成績突出的學生,均有資格申請外語優秀獎學金(成績優秀標準根據每年學生處的通知)。
(二)外語優秀獎學金獲得者一次性獎勵300元。
第十六條 社團活動獎學金的評定標準及獎勵辦法
(一)凡是在社團活動中有突出表現的同學,均有資格申請社團活動獎學金。
(二)凡是在校團委登記注冊過的社團,按照社團人數的5%進行評定。
(三)社團活動獎學金獲得者一次性獎勵100元。
第十七條 社會實踐獎學金的評定標準及獎勵辦法:參見《北京林業大學學生科技創新工作和社會實踐工作突出貢獻獎評定細則》。
第十八條 科技創新獎學金的評定標準及獎勵辦法:參見《北京林業大學學生科技創新工作和社會實踐工作突出貢獻獎評定細則》。
第十九條 其它獎學金的評定標準及獎勵辦法:凡有見義勇為、拾金不昧等行為,或在其它領域有顯著成績,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學校將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具體由校評優管理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七章 專項獎學金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專項獎學金是指國家、社會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在學校設立的獎學金。具體獎項以每年9月份公布為準。
第二十一條 專項獎學金的設立:
(一)學?梢酝ㄟ^學生處、招生就業處、校友會、國際交流合作處、團委等相關職能部處以及各學院引入社會力量設立獎學金。
(二)要本著有利于教育事業的發展,有利于社會主義人才培養,有利于友好交流的原則設立獎學金。
(三)獲獎學生不對提供獎學金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等承擔任何不合理的義務和責任。
(四)專項獎學金設立前需要向學生處提出書面申請并接受統一管理,接受境外獎學金的項目需要經由學生處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五)專項獎學金的評比管理辦法根據設立人的意圖和鼓勵學生刻苦學習,激勵奮發成才,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原則單獨設立,經校評優管理委員會批準后方可執行。
(六)專項獎學金的評選工作每年要向學生處備案。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學校提倡獲獎學生把獎學金用于幫助學習、交納學雜費等與學習相關方面。凡無特殊原因欠交學校各種費用者,將暫時停發其各類獎學金。
第二十三條 通過弄虛作假等方式獲得獎學金的學生,一旦發現,立即取消享受資格,并追回已享受的獎學金。
第二十四條 凡獲得優秀學生獎學金、單項獎學金和專項獎學金的學生,學校將頒發榮譽證書,并由學生本人填寫《北京林業大學學生獎勵評定表》,歸入學生本人檔案。學校印制《光榮冊》,歸入學校文書檔案。
第二十五條 學生的學年平均學分積以教務部門提供的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7年9月1日起實施,解釋權在學生處。
北京林業大學
二○○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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